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合理调整人口分布,有效控制资源开发等可能增加灾害风险的人为活动,推进预防性工程治理。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