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四条有效地震活动带、地质构造断裂带等地震易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工程建设,提高抗震防灾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