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震活动带、地质构造断裂带等地震易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工程建设,提高抗震防灾能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