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合理调整人口分布,有效控制资源开发等可能增加灾害风险的人为活动,推进预防性工程治理。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