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的工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根据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