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有效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热经营企业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