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申请从事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取得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已经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热经营企业,需要继续供热经营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申请《供热经营许可证》。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确定的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提供供热服务。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供热区域、供热方式。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