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在供热期间,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为热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六)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二十四小时值班的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七)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固定测温点,定期检测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并将室温检测情况报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八)接受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