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