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