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