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橱窗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