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
橱窗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