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放置障碍物或者圈占公共停车泊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拆除障碍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