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放置障碍物或者圈占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拆除障碍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