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经营者超出商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不得超出商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