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影响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疏导点,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摊点疏导点的设置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从事摆设摊点、生产加工、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销售车辆、开办集市等经营活动。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有序。

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摆设摊点、生产加工、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公共场地销售车辆、开办集市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