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流域内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水污染监测和防治、水生态安全、河道和水库岸线管理等流域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流域保护工作过程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