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在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流域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