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流域内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水污染监测和防治、水生态安全、河道和水库岸线管理等流域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流域保护工作过程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