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就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水和垃圾等环境治理、依法征收重要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生态移民搬迁、农业清洁生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事项,制定具体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