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流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引水式水电站;(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对水土有害的农业投入品;(三)在经批准的渣场以外的区域堆放、存贮、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四)未经许可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五)向水体丢弃畜禽尸体;(六)网箱养殖;(七)法律法规禁止在流域内从事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