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流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引水式水电站;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对水土有害的农业投入品;

(三)在经批准的渣场以外的区域堆放、存贮、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未经许可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

(五)向水体丢弃畜禽尸体;

(六)网箱养殖;

(七)法律法规禁止在流域内从事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