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核心区、控制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建设化学选矿、化工项目;

(三)改建、扩建项目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