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在核心区、控制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建设化学选矿、化工项目;(三)改建、扩建项目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