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流域内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