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流域内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