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流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引水式水电站;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对水土有害的农业投入品;
(三)在经批准的渣场以外的区域堆放、存贮、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未经许可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
(五)向水体丢弃畜禽尸体;
(六)网箱养殖;
(七)法律法规禁止在流域内从事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