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防洪抗旱应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保障农业灌溉用水等需要。流域内水库闸坝、人工渠、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