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水质目标以及总量控制目标。

流域水体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其中核心区水体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