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第十四条有效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水质目标以及总量控制目标。流域水体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其中核心区水体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