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流域干支流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禁止在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跨河、临河建设桥梁、铺设管线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行洪、防洪、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