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流域干支流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

禁止在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跨河、临河建设桥梁、铺设管线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行洪、防洪、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