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