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