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