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下列区域和路段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道内,以及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三)设有市政道路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的检查井、雨水口、阀门井等附属设施;
(四)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五)道路交叉口、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两侧五十米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和路段。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