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交通运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的基础上,科学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评估,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整。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及时清除标志、标线。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