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隔离护栏等交通设施,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的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