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第三节 专用停车场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提供错时共享服务的停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