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第三节 专用停车场第三十六条有效既有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按照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住宅小区内的停车泊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拟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并实施对外经营的,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