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第二节 公共停车场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证明;(二)场地合法使用材料;(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四)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使用机械设备的,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停车场管理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