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证明;

(二)场地合法使用材料;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四)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使用机械设备的,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停车场管理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