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第二节 公共停车场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其管理者应当于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停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原备案机关,同时撤除停车场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