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危害交通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处置:(一)在道路范围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二)在道路范围外的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闲置空地等城市公共区域停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拖移到指定场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