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自动消防系统的管理者应当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行维护、保养、检测的,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不具备自行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应少于二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