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地址、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应当重新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变更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