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水库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水库管理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程检查和观测工作;(二)保证水库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三)及时报告雨情、水情和工程安全状况,执行水库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汛抗洪指令;(四)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