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库防汛安全。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在汛前、汛中、汛后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