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水库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二)建设并完善水库防洪设施、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履行职责;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