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水库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二)建设并完善水库防洪设施、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三)指导并监督检查水库管理单位履行职责;(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