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