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实际开展下列工作: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协助受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临时庇护等权利;
(四)根据工作职责,为受害人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根据受害人情况和意愿,及时将其转介到医疗机构、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