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联防联动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妇女联合会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请求跟进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情况。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