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评审以及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认定及评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本级该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