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产单位、保护单位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方式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开展传统技艺产品设计研发工作,提升科技含量,加强技术攻关,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传习所等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提供平台;

(三)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本市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化艺术创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