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建立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