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